【鄉村振興、法治同行】法治普法專欄《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二)
【案例一】
2018年6月,丈夫謝某某懷疑妻子黃某某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關系,兩人便在家中發生爭吵,隨著矛盾激化后,謝某某將黃某某雙手捆綁后致其雙手淤青,經鑒定黃某某的損傷度為輕微傷。而后丈夫暴力行為“升級”,2019年5月,因為同樣理由,謝某某在家中多次用拳腳、棍棒毆打妻子,致其多處受傷、骨折,后經鑒定為輕傷二級。最終,謝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案例二】
2016年10月27日,鎮雄縣烏峰鎮舊府魯家院子一小孩被親生父親打得遍體鱗傷,據了解,被打小孩名叫小豪,今年9歲,當天小豪由于帶著弟弟到水邊玩耍時弟弟差點溺水,以至于其父親大怒用皮帶將其打得遍體鱗傷。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評析】
案例一中,謝某某對妻子黃某某實施暴力情節嚴重,已達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謝某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二中,張某對兒子實施家暴情節嚴重,同樣構成故意傷害,依法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救濟途徑】
當我們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進行救濟:
1.向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尋求調解。
2.向施暴者所在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3.向家庭暴力庇護所尋求庇護和臨時生活幫助。
4.向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
5.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警察制止暴力并申請傷情鑒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6.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到期前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7.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提交家暴的相關證據以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并爭取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結語】
近年來,家庭暴力已經成為越來越受關注的話題,隨著一些案件的相關媒體報道,逐漸引起更多人的重視。“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面對家庭暴力我們要勇敢說不,否則就是放任對方滋長對方的火焰。2016年3月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范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嚴重危害家庭的和諧穩定,對被家暴的受害人造成極大的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同時家庭暴力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極有可能導致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出現偏差,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縱觀許多青少年犯罪,很大一部分都是因為原生家庭的不和諧而導致的。
家和萬事興,有句話說得很好:“家只是一個字,卻是在經歷了紛紛擾擾的世間情、世間事、世間人糾纏喧囂之后,一個最溫暖的去處。無論你走多遠、在外過多么舒適的生活,你都會牽掛著它,即使遠在天邊你也會想到立刻回去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