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法治同行】法治普法專欄《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三)
【案例】
王某與葉某于2019年7月登記結婚。2020年3月,王某因急需用錢向李某借款10萬元,聲明于2020年5月還款,并在借條上簽字。但到期后王某并未歸還借款。2020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與葉某共同償還其1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李某認為,王某向其借款時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葉某向法院辯稱,王某于2020年5月起便因躲債失去聯系,二人已分居。最終法院認為,葉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也沒有事后追認,王某在收到款項后也沒有將錢轉給葉某,李某未能舉證證明王某借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筆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要求葉某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李某對葉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評析】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以來是社會關注的問題,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按照此規定,對于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借的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另一方有相反證據除外。也就是說非借款一方須舉證證明非共同債務,這樣無形中加重了非借款一方的責任,導致了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惡意對外借款然后要求配偶共同償還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另一方配偶的權益。2019年7月10日,《檢察日報》發表了一篇名為《丈夫私自貸巨款,離婚后卻要她來還——再審檢察建議為“被執行人”討回公道》的文章引發熱議。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當事人吳某前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貸款購買豪車欠下120萬元,離婚后卻被法院判決一起還債。吳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以 “借款雖然是吳某與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但簽名是偽造的,無法證明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借款用于購買豪車,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離婚協議未對豪車進行處置,吳某并未分享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
制定法律應當以"良法"為目標,所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人民性、科學性、程序性、正義性的基本特征和要素。此次,《民法典》正是回應了大眾的期盼,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進行了重大修改,即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的,則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共同償還債務,這樣的規定更側重于保護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以防止另一方惡意對外負債。
對于如何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結語】
1.配偶雙方共同簽名——共同償還;
2.配偶一方事后承認或追認——共同償還;
3.配偶一方為家里購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償還;
4.配偶一方個人名義借錢,如出借人舉證證明借款確實用于出借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償還;
5.配偶一方個人名義借錢,如出借人不能舉證證明借款確實用于出借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單獨償還。
為了避免夫妻債務在實踐中的爭議,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對于債權人而言,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第二,對于夫妻舉債一方而言,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第三,對于非舉債配偶方來說,對于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債務形成后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后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