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法治同行】法治普法專欄《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四)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四)
案例一
才某某與尼某某與1970年結婚,兩人婚后無自己的兒女。1999年尼某某的妹妹改嫁后有一女兒無人撫養,就由才某夫婦倆收養。2000年尼某某不幸去世,養女索某某也長大成人并招婿成家。養女成家后不但不感恩謝德,報答養母的養育之恩,反而對養母不盡贍養義務。鄉政府、村委會多次調解,最終以失敗告終。萬般無奈之下,向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辦案法官和承辦律師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下,養女索某某終于被說服,并愿意接受分割家產。
案例二
仁某某今年72歲,共生育兩個子女。2002年,兒子和女兒成家后,因家庭關系不和仁某某和子女分家居住。并將自己的300余畝草場承包給子女,子女向仁某支付草場承包費及承擔的一定生活費、每年看病的所有費用由兒子和女兒均擔。但自從仁某某生病之后兒子和女兒拒絕向仁某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F如今仁某年事已高生活無法自理,起居生活也無人照料,致使老人的生活沒有了著落。通過援助人員的多方努力,法院判決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案件評析】
案例一中涉及到了養子女是否需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里的贍養,既包括血親的父母子女,也包括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即養父母關系。老人們在揮灑完他們的青春,耗盡他們的精力后本該頤養天年,享受天倫之樂,可是有些子女不愿贍養老人。贍養老人不僅僅是道德倫理上的問題,更是法律上的問題。當道德的約束不起作用時,就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案例二中涉及到無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是一起典型的贍養糾紛案件,此類案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但通過法律使問題得以解決的卻為數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們不僅要提倡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定予以保護。我們必須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維護,否則只是白紙一張,因此,面對弱勢群體權益侵害的時候律師的法律援助顯得尤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說明了這一點。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說過“要讓所有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尊敬老人、贍養老人不僅是我們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新時代的核心價值觀。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贍養父母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義務。為人晚輩者要多加體貼理解長輩,在盡好經濟贍養義務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贍養。贍養案件的形成,有數不清的原因,誰對誰錯難以說清,但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任何原因怠于履行該義務。如果子女能夠自覺履行自己贍養的義務,這遠比司法裁判的效果更具有溫情和暖意。
關愛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人類進步科學發展的前提,只有人類的思想純正了社會才能健康的發展,所以關愛老人并不單單是一個家庭、一個孩子的事,而是需要一個社會、一個國家共同努力。
